關于《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第一批)的決定》政策解讀

日期:2025-05-26 16:24 來源:明溪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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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縣政府下發了《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第一批)的決定》(明政規〔2025〕4號,以下簡稱《決定》),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決定》出臺背景及依據

  2022年,我縣根據中央和省、市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明確《明溪縣人民政府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第一批)》,共下放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10個領域行政處罰事項170項。為深化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高鄉(鎮)執法事項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確保鄉(鎮)行政執法事項有序運行,根據《中央編辦關于印發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810項上級部門收回事項的通知》《中央編辦關于印發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155項上級部門收回事項的通知》《三明市司法局中共三明市委編辦關于開展鄉鎮(街道)行政執法賦權事項評估調整的通知》(明司〔2024〕7號)《三明市司法局中共三明市委編辦關于印發鄉鎮(街道)行政處罰事項建議調整清單(第一批)的函》等文件要求,在充分聽取各鄉(鎮)人民政府、賦權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進行動態調整。

  二、《決定》主要內容

  本次動態調整共收回行政執法事項75項,涉及農業農村和水利局26項、住建局22項、市場監管局12項、自然資源局5項、消防大隊5項、應急局2項、交通運輸局2項、林業局1項。新增行政執法事項5項。(具體調整事項見附件)

  各鄉(鎮)和縣直相關部門要做好銜接工作,自2025年5月19日起,收回的相關行政執法事項由原下放的縣直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各鄉(鎮)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各鄉(鎮)人民政府在2025年5月19日前已立案但未辦結的案件,應繼續辦理,并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加強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促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縣直相關部門要繼續加強對鄉鎮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及時解決鄉鎮承接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基層執法職權接得住、管得好。

  三、聯系單位及聯系電話

  聯系單位:明溪縣司法局  

  聯系電話:0598-2813414

原文件鏈接: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第一批)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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