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SM04100-1300-2025-00006
- 備注/文號:明政規〔2025〕4號
- 發布機構:縣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9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單位:
為深化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高鄉(鎮)執法事項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確保鄉(鎮)行政執法事項有序運行,根據《中央編辦關于印發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810項上級部門收回事項的通知》《中央編辦關于印發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155項上級部門收回事項的通知》《三明市司法局 中共三明市委編辦關于開展鄉鎮(街道)行政執法賦權事項評估調整的通知》(明司〔2024〕7號)《三明市司法局 中共三明市委編辦關于印發鄉鎮(街道)行政處罰事項建議調整清單(第一批)的函》等文件要求,在充分聽取各鄉(鎮)人民政府、賦權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進行動態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動態調整共收回行政執法事項75項,涉及農業農村和水利局26項、住建局22項、市場監管局12項、自然資源局5項、消防大隊5項、應急局2項、交通運輸局2項、林業局1項。新增行政執法事項5項。(具體調整事項見附件)
二、各鄉(鎮)和縣直相關部門要做好銜接工作,自2025年5月19日起,收回的相關行政執法事項由原下放的縣直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各鄉(鎮)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各鄉(鎮)人民政府在2025年5月19日前已立案但未辦結的案件,應繼續辦理,并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加強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促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縣直相關部門要繼續加強對鄉鎮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及時解決鄉鎮承接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基層執法職權接得住、管得好。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明溪縣收回鄉鎮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第一批)》;
2.《明溪縣鄉鎮新增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3.《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公布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明溪縣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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