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關于《明溪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分實施方案》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是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的一項工作任務。2015年12月29日由明溪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關于印發明溪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分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明政辦〔2015〕178號),實施以來,取得了較好的成效,現明溪縣城區發生了明顯變化,需對我縣禁燃區進行重新劃分。禁燃區劃分對有效防止大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二、調整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禁燃區范圍”。
三、范圍期限
1.縣城建成區內為禁燃區;縣經濟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全境劃定為禁燃區。2.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關于印發明溪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分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明政辦〔2015〕178號)作廢。
四、主要內容
本《方案》包括“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相關定義、禁燃區劃定原則、禁燃區范圍、禁燃區管理規定、保障措施、其他事項”等六個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概述禁燃區劃定的目的意義、高污染燃料種類;第二部分概述禁燃區劃定原則;第三部分明確將我縣城建成區、縣經濟開發區和工業集中區全境劃定為禁燃區;第四部分明確禁燃區的管理事項及縣直相關部門職責;第五部分明確各鄉(鎮)人民政府職責;第六部分明確原實行的禁燃區通知作廢。
五、關鍵詞詮釋
(一)禁燃區是指縣政府劃定的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經營業主和個人應在縣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國家規定的高污染燃料(Ⅱ類燃料組合),改用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二)Ⅱ類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車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質:
1.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六、聯系人電話
(聯系人:吳靜,聯系電話:0598-288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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