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SM04100-0200-2022-00025
- 備注/文號:明政規〔2022〕1 號
- 發布機構:縣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8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明溪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分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方案要求,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明溪縣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明溪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分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一步改善我縣大氣環境質量,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和《福建省“十四五”空氣質量改善規劃》(閩環保大氣〔202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相關定義
(一)禁燃區是指縣政府劃定的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經營業主和個人應在縣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國家規定的高污染燃料(Ⅱ類燃料組合),改用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二)Ⅱ類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車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質:
1.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區劃定原則
(一)統一劃定,分步實施。縣政府統一劃定禁燃區,各鄉(鎮)、縣直各有關部門在劃定區域內組織開展清潔能源改造、替代等相關工作,按要求建成禁燃區。
(二)由內到外,突出重點。結合本縣電力、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供應、城市路網及基礎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按照由內到外擴展的原則劃定禁燃區。
(三)結合發展,適時調整。縣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及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結合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對城區建成區禁燃區管理工作適時進行調整、公布。
三、禁燃區范圍
(一)縣城建成區內為禁燃區。
(二)縣經濟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全境劃定為禁燃區。
四、禁燃區管理規定
(一)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禁止禁燃區內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縣直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依職責落實禁燃區建設管理工作。其中:
1.三明市明溪生態環境局應加強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設施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通告規定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7條第一款規定查處。屬于違法建設的,相關職能部門還應依照有關規定另行查處。
2.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加強禁燃區內銷售燃料、銷售或者使用鍋爐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3條規定查處;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7條第二款規定查處。
3.縣發改局、工信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城建監察大隊等部門和電力、燃氣等清潔能源供應單位應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提供穩定、可靠、安全、高質量的清潔能源供應保障服務,促進高污染燃料設施改燃清潔能源。
4.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加強禁燃區的建設管理,履行管理職責,按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強對禁燃區的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禁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清潔能源。
五、保障措施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應用的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積極鼓勵、引導轄區內單位和個人自覺淘汰高污染燃料。
六、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原《關于印發明溪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分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明政辦〔2015〕178號)作廢。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