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縣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現就《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明溪縣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明政辦規〔2022〕8 號,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根據省、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要求,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使用已經列入省對我市營商環境年度績效考評指標,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已制定《三明市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明政辦[2016]155號)并要求各縣(市、區)應參照該辦法及時設立本地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2022年,“減少企業破產成本”被列為三明市“六最”營商環境攻堅事項之一,攻堅目標為“健全府院聯動機制,建立健全破產援助基金,加大破產援助基金的使用,減免破產案件稅費,減少企業破產成本20%以上”。為打好優化營商環境攻堅戰役,進一步優化辦理破產指標,縣法院加強與當地政府溝通協調,抓緊建立縣級破產援助基金。
二、目標任務
促進我縣經濟轉型升級,強化企業破產保障,加快破產案件審理進度,解決無產可破企業破產程序啟動難題,提高管理人積極性。
三、范圍期限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內容
建立本縣破產援助基金,由縣法院對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施行專項核算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對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作了具體規定。
本《辦法》共二十二條,分別從制定依據、資金來源、資金使用范圍和條件、資金申請和審批程序等方面進行的規定,較之于《三明市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內容上主要不同之處在于:1.本辦法第四條在破產處置專項資金主要來源渠道上改由縣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首期到位專項資金為50萬元;2.增加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明溪縣人民法院、明溪縣財政局負責解釋;3.增加第二十二條有效期的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五、注意事項
本辦法由明溪縣人民法院、明溪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辦法所涉及的資金由明溪縣人民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專款使用,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取消管理人資格、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關鍵詞詮釋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是指用于援助或墊付破產費用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七、聯系單位及聯系電話
明溪縣人民法院,287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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