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SM04101-0200-2022-00019
- 備注/文號:明政辦規〔2022〕8號
-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03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明溪縣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3日
明溪縣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縣經濟轉型升級,強化企業破產保障,加快破產案件審理進度,解決無產可破企業破產程序啟動難題,提高管理人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三明市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明政辦〔2016〕155號)、《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快推進建立破產援助基金的通知》(三中法明傳〔2022〕12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法院破產案件審判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是指用于援助或墊付破產費用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滾動補償和嚴格監管的原則。明溪縣人民法院對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實行專項核算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
第四條 破產處置專項資金主要來源于下列渠道:
(一)上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二)縣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首期到位專項資金50萬元;
(三)社會機構或個人自愿捐助的資金;
(四)法院從管理人報酬中提取5%作為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管理人應得報酬不足5萬元的,不提取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管理人應得報酬超過5萬元,但依照前款規定提取后少于5萬元的,低于5萬元的部分不予提取。
第五條 人民法院按本條規定確定應提取的破產處置專項資金,書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應書面承諾自愿將部分報酬提取為破產處置專項資金。
第六條 破產處置專項資金可用于下列企業破產案件的破產費用補償:
(一)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為零或明顯不足支付破產費用的破產案件;
(二)債務人或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被駁回或破產案件在破產宣告前被依法終結,但管理人已開展一定工作的破產案件。
第七條 下列破產案件不屬于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的補償范圍:
(一)債務人無財產可支付破產費用但利害關系人墊付破產費用超過10萬元的破產案件;
(二)債務人財產雖然少于10萬元,但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破產案件;
(三)利害關系人墊付破產費用雖然少于10萬元,但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破產案件;
(四)債務人財產超過10萬元或者債務人財產和利害關系人支付破產費用合計超過10萬元的破產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中,雖然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支付破產費用,但沒有破產程序啟動費用的,可由專項資金30%比例先行代墊,專項資金的代墊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限額和范圍,待債務人財產變現完成后,先行歸還專項資金代墊部分。
第八條 每件破產案件使用破產處置資金一般不超過10萬元,可用于補償或代墊破產案件中產生的下列費用:
(一)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二)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三)檔案保管費用;
(四)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案件審理中發生的公告費、印刷刻制費、合理的差旅費等;
(五)破產企業的賬目審計與財產評估費用;
(六)其他應當支付的費用。
破產程序依法終結后,符合第六條規定的,代墊的專項資金可依管理人申請轉為破產費用補償。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管理人應在破產程序終結后五日內將代墊的專項資金轉回專項資金專用賬戶,并向人民法院報告。
第九條 對符合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破產案件,每件案件的管理人報酬一般為1萬元至2萬元,管理人的報酬支付應考慮下列因素:管理人的具體工作量;管理人勤勉盡職程度;案情的復雜程度,包括債務人資產狀況、財務狀況等。破產案件線索特別分散、案件特別復雜的,管理人報酬的額度可以適當提高。管理人存在違反勤勉、忠實義務等過錯情形的,不支付管理人報酬。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破產費用由管理人或利害關系人先行墊付,墊付人在破產案件終結后十五日內向管理人提出申請,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專項資金。若破產管理人怠于提起申請或不同意利害關系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一條 管理人申請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申請書,載明破產案件的基本情況、管理人工作情況、債務人財產狀況及證據、申請援助的破產費用組成情況及證據;
(二)明溪縣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申請表;
(三)管理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受理破產案件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管理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等;
(四)管理人報酬之外其他破產費用的相關支出憑證;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應責令申請人于7日內更正、補充。申請人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申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時更正、補充的,可提出延期申請并說明情況。是否準許延期,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自收到申請之日15日內,對申請入的申請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的資金是否具備合理性和必要性進行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申請不被批準的,人民法院應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被批準的,應將專項資金轉入破產管理人開設的破產費用專用賬戶。
第十五條 破產財產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援助條件的,管理人應在收到明溪縣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破產處置資金。
第十六條 審批程序完成后,按明溪縣人民法院財務報批制度,向明溪縣人民法院財務部門辦理資金發放手續,申請人應出具收據。
第十七條 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發放后,由人民法院負責將相關材料整理歸檔。
第十八條 明溪縣人民法院應加強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監管,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發現違紀違規行為應按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取消管理人資格、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資金由明溪縣人民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專款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明溪縣人民法院、明溪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明溪縣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申請表》
2.《明溪縣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審批表》
附件1
明溪縣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申請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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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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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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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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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基本情況 |
(包括破產案件、案號、債務人、承辦法官、案情簡介、破產財產總額、利害關系人墊付的金額、結案時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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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 費用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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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項資金金額及必要性、合理性 |
申請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填表說明:1.破產費用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費用,申請人應填寫相關費用明細并附相關單據;2.本表由申請人如實填寫,若存在隱瞞、偽造等情形、不予發放相關資金、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附件2
明溪縣企業破產處置專項資金審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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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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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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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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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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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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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財產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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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系人 墊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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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費用 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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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援助 資金總額 |
管理人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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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破產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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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意見 |
(簡要陳述案情及擬批準金額、理由)
合議庭成員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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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破產案件領導意見
簽字: |
分管綜辦領導意見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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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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