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修訂《明溪縣促進生物醫藥產業加快聚集發展若干措施》部分內容的通知

日期:2024-11-14 15:13 來源: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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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企事業單位,省、市駐明各單位::

  根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精神,為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經研究,決定對《措施》部分內容進行修訂,修訂內容如下:

  一、對適用范疇進行修訂

  將《措施》第一條“本措施適用于從事生物醫藥相關領域的種養、研發、生產、銷售、服務等經營活動,稅收及統計關系在明溪縣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組織(或聯合體)、藥品(醫療器械)上市許可人(MAH)等各類主體。”修訂為“本措施適用于在明溪縣從事生物醫藥相關領域的種養、研發、生產、銷售、服務等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組織(或聯合體)、藥品(醫療器械)上市許可人(MAH)等各類主體。”

  二、對定義內容進行修訂

  將《措施》第二條第一點“加快關鍵技術攻關。以“高精尖缺”為導向,圍繞藥物研發關鍵核心問題、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中醫藥關鍵技術及裝備,以及大數據、人工智能賦能生物醫藥產業等方面問題加快攻關,鼓勵與北京、上海等地中科院有關院所開展項目合作,對獲得省科技廳STS項目立項的企業予以配套資金補助,具體補助金額按照《明溪縣縣域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規定,每年配套支出不超過200萬元。”修訂為“以“高精尖缺”為導向,圍繞藥物研發關鍵核心問題、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中醫藥關鍵技術及裝備,以及大數據、人工智能賦能生物醫藥產業等方面問題加快攻關,鼓勵開展產學研合作,對獲得省科技廳STS項目立項的企業予以配套資金補助,具體補助金額按照《明溪縣縣域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規定,每年配套支出不超過200萬元。”

  三、對補充說明進行修訂

  將《措施》第八條第三點“享受政策資金獎勵的主體須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依法納稅。如發現企業品種轉移,銷售額外流現象,五年內企業從本政策獲得的補助或獎勵資金將由相關部門原渠道追回,并依法追究責任。”移除。

  四、新增支持和服務

  為規范獎補資金審核程序,確保各項獎補措施落到實處,新增附件:明溪縣XXXX獎補申報表。

  修改的內容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時間至2025年12月31日,各相關條款由責任部門(第一責任部門牽頭)負責解釋。

  明溪縣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文字解讀:《明溪縣促進生物醫藥產業加快聚集發展若干措施政策》的政策解讀

  圖解:《明溪縣促進生物醫藥產業加快聚集發展若干措施政策》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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