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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SM04101-0200-2024-00017
    • 備注/文號:明政辦規〔2024〕9號
    •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8
    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明溪縣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24-12-18 16:01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明溪縣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明溪縣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規范我縣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及管理,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閩政〔2013〕5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推進建制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22〕1932號)及《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的通知》(閩發改環資〔2023〕107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閩建村〔2024〕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城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之外的鄉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條 各鄉鎮國土空間規劃集鎮建成區范圍內使用自來水或自備水源排放污水、廢水的用戶,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均按本辦法繳納污水處理費。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使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的行政管理職能。鄉(鎮)政府為鄉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主體。

      鄉(鎮)政府可與轄區供水企業簽訂委托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在收取自來水費時一并收取污水處理費。未使用集中供水的排水戶污水處理費由鄉(鎮)政府負責收取。

       鄉鎮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縣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鄉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縣住建、財政、發改、審計、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鄉鎮污水處理費根據用戶實際用水量按月計征,委托供水企業征收的,污水處理費每月與自來水費一并繳交,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的,污水計量按照用戶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供水又無法安裝水表計量的,污水計量根據《福建省城市用水量標準》(DBJ/T13-127-2010),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天0.15噸計算,常住人口由鎮村核定。

      第七條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污水處理費按0.50元/噸征收(暫定,待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1年后,由發改局進行核定)。

      對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每月減免5噸/人的用水污水處理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管理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代征手續費按照實際入庫的污水處理費的3%計算。

      第十條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部門或者代征單位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及繳款通知書,專用票據及繳款通知書由征收部門或代征單位向縣財政部門領取。

      第十 供水企業代征的鄉鎮污水處理費應單獨核算,不得與自來水水費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混合核算。征收部門或代征單位應按實際收取的鄉鎮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繳入縣級金庫。

      第十用戶未按照該辦法繳納鄉鎮污水處理費的,由征收部門作出行政決定,責令限期繳納。對拒繳、少繳污水處理費的用戶,由征收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對拒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 鄉鎮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 鄉鎮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終,縣住建局應編制當年污水處理費收支決算,報縣財政局審核;根據污水處理廠站、排污管網、排污泵站等相關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情況,編制下一年度污水處理費收支預算,報縣財政局審核。

      第十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無法保證出水水質正常達標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于24個小時內向住建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存在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要求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縣住建、財政、發改、生態環境局、鄉(鎮)政府和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二)違規減免污水處理費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

      第十本辦法由縣住建局、發改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鄉(鎮)政府及代征單位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十八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

      十九本辦法由縣住建局、發改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文字):《明溪縣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圖解:《明溪縣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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