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SM04101-0200-2024-00010
- 備注/文號:明政辦規〔2024〕6號
-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3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根據《福建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閩農規〔2023〕3號)《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整市試點工作的通知》(明政辦規〔2024〕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明溪縣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明溪縣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為持續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推進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行為,提高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利用效率和經營效益,根據《福建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閩農規〔2023〕3號)《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整市試點工作的通知》(明政辦規〔2024〕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創新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運營模式,構建縣鄉村三級聯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形成市縣對接合作、政府政策扶持、鎮村服務推廣、社會支持配合的運營格局。完善農村產權規范化流轉交易機制,促進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防范交易風險,確保市場規范運行,做到“應進必進、陽光交易”。推動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和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有機融合,實現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水平明顯提升。
二、工作內容
(一)健全服務體系,促進交易便捷高效
1.壓實工作職責和推進任務完成指標。縣各有關部門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運營進行指導和監管,加強定期檢查和動態監測,促進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風險,確保市場規范運行。今年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工作已列入縣對鄉鎮鄉村振興績效考評項目之一,2024年各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交易額指導數詳見附件1。(責任單位:縣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林業局、發改局、司法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審計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明溪監管支局;各鄉(鎮))
2.建立縣鄉村聯動服務平臺。設立縣級服務中心,按照統一信息系統、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監管、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交易結算和統一收費標準的“六統一”管理模式,依托市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福建沙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建立“明溪縣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服務中心辦公室掛靠縣農村經營服務站,業務受市中心的指導與監督,具體承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發布、組織進場交易,并負責對鄉鎮服務站和村級服務室進行業務培訓與指導。設立鄉鎮服務站,充分利用原鄉鎮村招投標監督服務中心機構,將鄉(鎮)服務站負責的交易項目的信息收集、初審、上報、錄入、咨詢、指導等工作職責與現有的鄉(鎮)招投標監督服務中心職責整合,按照交易范圍整合經管、農技、林業、村建、招投標服務中心等有關人員,規范設置服務窗口,明確相關職責,配備辦公設備。負責本鄉鎮交易項目的信息收集、初審、上報、錄入等工作,提供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政策和業務咨詢服務,以及對村級服務室有關業務的指導,并做好與縣服務中心的工作對接。設立村級服務室,各村也應按照相關交易要求,由各村黨組織書記牽頭,整合報賬員、農技員、林技員等相關人員,指定專人負責,主要做好本村交易項目進場前的議事公開民主決策事項、相關基礎資料和信息上報等工作。9月底前掛牌成立“明溪縣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整合搭建鄉鎮服務站和村級服務室。統籌利用市級交易服務系統,提升交易服務功能、完善信息平臺、加強政策服務,構建村級申報資產管理信息和交易需求、鄉鎮審核匯總、縣服務中心組織交易、縣有關部門指導監督的流轉交易體系。(責任單位:縣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林業局、發改局、司法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審計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明溪監管支局;各鄉(鎮))
(二)完善資產管理
1.建立完善集體經營性資源、資產登記制度。村集體要對經營性資源、資產的地點、四至、面積、類別,以及流轉、使用、經營等情況建立登記簿,逐項記錄。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名稱、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建立臺賬。
2.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合同備案管理制度。各鄉(鎮)要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簽訂的經濟合同分別建立收入類、支出類合同臺賬,合同臺賬要報鄉鎮經管機構進行備案,便于合同的履行監督。
3.規范村集體資產經營行為。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等經營行為,必須堅持村黨組織集中統一領導,嚴格履行民主程序,按規定簽訂書面合同,杜絕口頭協議、約定。擬定經濟合同條款時,應當完整記載承包租賃單位(個人)、承包租賃費、經營期限、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具體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村集體經濟合同應向集體成員公開。
4.完善線上監管方式。綜合運用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財務管理軟件,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登記、經濟合同備案等信息同步錄入到平臺建立電子臺賬;推動與市級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對接,數據共享,實現產權交易數據和資產管理數據互聯互通、動態更新。
(三)明確交易范圍、標準、流程
1.交易范圍
(1)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養殖水面等的土地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協商確定。
(2)農村集體林權。包括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權。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4)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包括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5)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包括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6)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包括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7)涉農知識產權。包括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8)其他。農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貨物和服務采購、涉農項目招商和轉讓等服務。根據《關于進一步落實和規范鄉(鎮)村招投標工作的意見》(明紀發〔2010〕2號)招標范圍規定,屬于鄉(鎮)招投標服務中心招投標范圍的應全部納入“明溪縣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進場交易,原則上鄉(鎮)不再對村級項目進行招投標。屬于進入明溪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投標范圍的繼續按原文件執行。
2.交易標準
為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產流轉須進入縣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公開交易,具體標準為:
(1)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單宗流轉面積50畝以上、流轉期限5年以上或標的總價在3萬元以上,農戶委托村集體統一流轉的。
(2)農村集體林權。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交易轉讓底價在3萬元及以上、400萬元及以下的。
(3)“四荒”使用權。“四荒”及村集體機動農用地的流轉交易轉讓底價在3萬元及以上、400萬元及以下的。
(4)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村集體資產以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轉交易底價在3萬元及以上、400萬元及以下的。
(5)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包括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以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底價在3萬元及以上、400萬元及以下的。
(6)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包括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以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底價在3萬元及以上、400萬元及以下的。
(7)涉農知識產權。包括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涉農知識產權,以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底價在3萬元及以上、400萬元及以下的。
(8)其他。農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涉農項目招商和轉讓等服務交易底價在3萬元及以上、400萬元及以下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交易底價在3萬元及以上、200萬元及以下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交易底價在3萬元及以上、100萬元及以下的。
對于上述標的額以下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由鄉(鎮)依規自行組織實施。
3.交易流程
建立完善“交易申請—委托受理—信息公告—受讓受理—交納保證金—組織交易—成交公示—組織簽約—交易結算—交易鑒證—歸檔備查”交易程序(詳見附件2),不斷優化交易流程,規范交易行為,推動交易市場有序運行。
(四)組織交易摸底
各鄉(鎮)要對照農村產權交易品種范圍,組織梳理村集體資產資源,摸清各類農村產權的基本情況、權屬關系、流轉情況、市場價值等信息;建立農村產權信息數據庫,實現行政村全覆蓋,同步錄入相關系統平臺,形成《明溪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摸底調查表》(見附件3),并于2024年10月中旬前報送至縣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
(五)推動進場交易
分階段、分層次、分類型有序引導各鄉(鎮)梳理的各類農村產權進場交易,逐步推動農村產權交易全覆蓋。同時引導鼓勵農戶、家庭農場(林場)、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到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進行交易。縣服務中心要做好進場交易的培訓、服務工作,確保各類農村產權能夠順利進場交易。
(六)總結推廣經驗
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解決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進場交易遇到的問題,優化工作流程,確保交易流程順暢;探索創新交易模式和交易品種,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注重把農村產權交易和集體三資監管相結合,綜合運用各類平臺,創新管理方式,不斷提升農村集體三資監管水平。12月底前,各鄉(鎮)報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試點工作典型經驗1篇以上。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要高度重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試點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間節點,確保各項工作有力有序推進。
(二)加強宣傳引導。結合本地實際,通過新媒體、設置展板、懸掛條幅、宣傳海報等形式,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進行大力宣傳,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讓基層干部、農民群眾了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有關知識和內容,關心和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確保農民群眾成為市場建設的參與者、受益者和監督者。
(三)加強監督管理。各級紀檢監察、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產權交易工作的監督管理,綜合運用基層小微權力監督平臺,加強定期檢查和動態監測,促進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風險,確保市場規范運行。要鼓勵和引導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企業合法擁有的農村產權通過縣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公開交易,但不得搞行政命令,不得強迫或妨礙自主交易。要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嚴禁隱瞞信息、暗箱操作、操縱交易。
本方案自2024年9月23日起試行2年。
附件:1.2024年各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交易額指導性任務
2.明溪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流程圖
3.明溪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摸底調查表
政策解讀:文字:《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圖解:《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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