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SM04101-0200-2022-00008
- 備注/文號:明政辦〔2022〕15號
-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25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明溪縣農村村民宅基地資格認定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25日
明溪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資格認定辦法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省農業農村廳等三部門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閩農綜〔2020〕45號)、《明溪縣關于加強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實施意見》(明委辦發〔2020〕9號)、明溪縣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明溪縣貫徹落實〈三明市建立健全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機制的意見〉實施方案》的通知(明農房規建管辦〔2020〕1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明溪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原則上只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具備本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申請資格。
第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戶為單位,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申請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宅基地,戶籍區分及每戶人口數按公安系統戶籍信息。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按照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換屆時表決通過且經由本鄉(鎮)人民政府批復的成員資格界定辦法執行。已在最近一次明溪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屆時確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備宅基地申請資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屆后本組織內成員的子女、婚姻對象、收養人員等經村集體組織確認為本組織成員并明確戶籍后,具備宅基地申請資格。戶內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均可作為宅基地申請的申請人,不限于戶主。
第四條 宅基地分配,按照一戶一宅、限定面積的原則。已擁有一處農村集體土地住宅的,不能在本村及外村其它集體土地再申請宅基地或購買集體土地性質住房。需改善住房條件新申請宅基地的,要采取與村集體組織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無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第五條 宅基地選址應符合國土規劃、村莊規劃、用途管制、風貌管控等要求,原則上集中選址建設新型住宅小區;符合宅基地選址要求的舊房翻建,以及利用舊宅基地或存量建設用地建設的,應嚴格按“一戶一宅”原則審批。
第六條 有《省農業農村廳等三部門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閩農綜〔2020〕45號)第一點規定不得批準宅基地情形的,不具備宅基地申請資格。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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