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廢止<明溪縣專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日期:2024-11-14 14:34 來源: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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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4年10月30日印發了《關于廢止明溪縣專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明政辦規〔2024〕8號),現就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文件精神,刪除了不宜獎勵(不得對只依法獲得授權的專利就進行獎勵,必須將專利轉移、轉化、運用后方可進行獎勵)及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有關條款,新增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獎勵條款,形成《辦法》(修訂稿)。2024年10月30日,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對修訂稿進行研究討論,會議認為,鑒于此次修訂幅度較大,決定對原文件先行廢止。新的修訂稿待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后另行下文。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和依據

  《通知》明確,《明溪縣專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明政辦規〔2022〕2號)予以廢止,廢止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知識產權發展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規〔2024〕38號)、《三明市財政局 三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三明市知識產權發展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明財行〔2022〕4號),原《明溪縣專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明政辦規〔2022〕2號)的獎勵范圍與現行政策不相適應,需要較大幅度修訂。

  (二)原《明溪縣專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明政辦規〔2022〕2號)第十五條的“轉入的有效高價值發明專利若自轉入起5年內轉出我縣,需退回已領取的獎勵資金。”等內容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第(四)款“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退出條件”的審查標準,需要停止執行。

 

   原文件鏈接: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廢止《明溪縣專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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