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關于劃定明溪縣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不斷改善城區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縣政府印發《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明溪縣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現將政策解讀如下:
一、編制背景
近年來我縣大氣污染治理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目前非道路移動機械領域仍是環保管理的薄弱環節,機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顆粒物等污染物的量僅次于機動車,也是影響城區空氣質量重要來源之一。因此,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監管成為了我縣移動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而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對于有效減少城區氮氧化物排放,遏制臭氧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一)劃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二)適用對象。本通告適用于裝配有柴油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鏟車、樁工機械、堆高機、牽引車、擺渡車、場內車輛等。
(三)實施區域。新大路、民主路以北,紫嶺路以東,河濱南路以南,坪埠東路以西圍合區域,并含以上道路。
三、管理要求
(一)禁止在禁用區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或經檢測排氣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類限值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鼓勵在本縣行政區域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軍事及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依法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實施監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
四、其它事項
(一)縣政府可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發展規劃、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管理工作適時進行調整。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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