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縣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公示(2025年4月30日)
序號 |
處罰事項名稱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處罰決定文號 |
處罰內容 |
處罰事由 |
處罰依據 |
處罰決定日期 |
做出行政處罰的部門 |
救濟渠道 |
1 |
張騰輝非醫師行醫案 |
張騰輝 |
明溪衛醫罰〔2025〕1號 |
沒收違法所得9600元、沒收藥品和醫療器械(詳見《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并處45600元罰款 |
張騰輝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于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11日,在明溪縣蓋洋鎮柳里街75號開展口腔治療活動,違法所得11400元(已退還1800元),本次為第一次被衛生行政部門因無證行醫立案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福建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的細化標準、《福建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
2025年4月30日 |
明溪縣衛生健康局 |
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明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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