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縣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公示(2025年5月27日)
序號 |
處罰事項名稱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處罰決定文號 |
處罰內容 |
處罰事由 |
處罰依據 |
處罰決定日期 |
做出行政處罰的部門 |
救濟渠道 |
1 |
宋文秀非醫師行醫案 |
宋文秀 |
明溪衛醫罰〔2025〕2號 |
沒收藥品和醫療器械,并處20000元罰款 |
宋文秀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在明溪縣雪峰鎮新大路1427號為顧客開展激光脫毛、去除色素性皮損(祛斑)等2項醫療美容項目,本次為第一次被衛生行政部門因無證行醫立案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福建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第十九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序號2(第五十九條)違法情節第(1)項、《福建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項 |
2025年5月27日 |
明溪縣衛生健康局 |
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明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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