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縣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公示(2024年10月28日)
序號 |
處罰事項名稱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處罰決定文號 |
處罰內容 |
處罰事由 |
處罰依據 |
處罰決定日期 |
做出行政處罰的部門 |
救濟渠道 |
1 |
明溪復康中醫醫院有限公司醫療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案 |
明溪復康中醫醫院有限公司 |
明溪衛醫罰〔2024〕4號 |
警告,并處12000元罰款 |
1.明溪復康中醫醫院有限公司建立的《醫院規章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里第二部分《醫療管理》第六個制度《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第七個制度《醫院感染管理制度》、第八個制度《查對制度》、第九個制度《會診制度》、第十一個制度《病例討論制度》、第十三個制度《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第十五個制度《臨床檢驗危急值報告制度》、第十六個制度《臨床標本采集、運送制度》等8個制度不健全,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明溪復康中醫醫院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于2024年2月1日前對《放射診療許可證》進行校驗,逾期223天,該行為違反了《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一條、《福建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2022年版)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一條的細化標準、《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福建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2022年版)關于《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細化標準 |
2024年10月28日 |
明溪縣衛生健康局 |
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明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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