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典型案例(十)

日期:2025-07-29 10:45 來源: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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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溪縣某學校(園)食堂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被罰款

  

違法事實

  2025年3月11日,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學校(園)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擋鼠板未正常擺放且高度不足60厘米、紗簾不能正常閉合、消毒間及二次更衣室下水口縫隙過大、二次更衣室洗手池不能正常使用、散裝食品標簽不規范、食品留樣不規范及在食品庫房內發現死老鼠等問題。該校行為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定性依據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結合《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給予處罰。

  

處罰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規定,結合《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SP-5從輕情節:處5000元以上1.8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從輕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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