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典型案例(八)

日期:2025-07-22 11:56 來源: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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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溪縣某學校食堂未按規定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被警告

  違法事實

  2025年6月5日,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中,執法人員對某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學校采購的“金龍魚”豆漿粉的條碼為6948195830641,與追溯系統條碼6948195831815不一致。該校行為未按《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落實按規定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責任。

  定性依據

  當事人行為違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處罰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五十一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錄入追溯信息、接收確認追溯信息或者錄入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糧食和儲備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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