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典型案例(六)
明溪縣某學校食堂未按要求留樣被警告
違法事實
2025年6月4日,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中,執法人員對某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部分食品留樣重量不足125g。該校行為未按《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定性依據
當事人行為違反《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處罰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五十一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規定,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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