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典型案例(三)
明溪縣某學校食堂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建立不完善被警告
違法事實
2025年5月21日,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中,執法人員對某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按照風險管控清單開展日管控檢查,周排查和月調度記錄缺少參會人員簽名。該校行為未按《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落實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的責任。
定性依據
當事人行為違反《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處罰結果
依據《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單位食堂……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規定,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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