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縣農業農村局關于2022年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申報指南的公示
全縣范圍內按規定進行屠宰環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主體。
二、補助標準
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80元/頭,屠宰環節880元/頭(不可食用生豬產品90公斤折算1頭)。
三、申報程序
(一)病死豬處理、確認
1.養殖者自行處理
養殖場(戶)發現病死豬時,應及時向所在鄉(鎮)獸醫站報告。獸醫站接到養殖場(戶)的報告后,應及時指派人員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確認。
(1)清點病死豬數量,對每頭病死豬按要求進行拍照或拍攝監控視頻存檔;
(2)監督養殖場(戶)對病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填寫《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附件1)或《散養戶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附件2),并由養殖場(戶)、所在地鄉(鎮)政府指定的人員雙方簽字確認。養殖場簽字人員須為飼養場負責人或其委托人,委托必須出示委托書。
2.集中處理
實行集中無害化處理的,集中處理運營單位須在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出入口、病死豬處理工作間等處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對車輛進出、病死豬處理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并存檔備查。集中處理運營單位負責人對收集、核實和處理負總責。所在地鄉鎮政府應指定人員監督集中處理運營單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工作。
(1)認真做好病死豬收集工作,建立“日收集臺賬”,載明病死豬數量、病死豬來源、生豬飼養量、畜禽標識情況等,并由養殖者、收集人、接收人、監管人員等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2)對每頭病死豬按要求進行拍照存檔后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建立“日處理臺賬”,載明處理數量、處理方式等,并由處理人員和集中處理運營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3)每月對各規模養殖場(小區)、散養戶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數量進行匯總,分別形成《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集中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附件3)和《散養戶養殖環節病死豬集中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附件4)報所在地鄉(鎮)政府。縣級財政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定期對集中處理場所集中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鄉(鎮)政府組織對棄置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場所的病死豬的處理:
(1)清點病死豬數量,對病死豬在發現的棄置地與無害化處理場所分別進行拍照或拍攝監控視頻存檔;
(2)填寫《棄置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附件5)并由鄉(鎮)政府無害化處理負責人和指定的監督人員雙方簽字確認。
4.生豬定點屠宰場在駐場檢疫人員監督下對屠宰前確認為病害活豬、病死豬、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拍照并填寫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件6)
(二)材料報送、審核
獸醫站確認的上月規模養殖場(小區)、散養戶、病死豬集中處理運營單位以及鄉(鎮)政府處理的病死豬登記表報縣級農業農村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匯總、審核、登記造冊,形成《縣級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附件7)、《縣級散養戶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附件8)、《明溪縣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表》(附件9)上報市農業農村局、財政部門。
四、資金撥付
待省財政資金到位,公示全縣養殖、屠宰無害化處理匯總表,通過對公賬戶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給業主。
附件:1.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適用于年出欄50頭以上)
2.散養戶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適用于年出欄50頭以下)
3.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集中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
4.散養戶養殖環節病死豬集中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
5.棄置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登記表
6.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
7.縣級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
8.縣級散養戶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
9.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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