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SM04100-1500-2023-00016
- 備注/文號:明政〔2023〕12號
- 發布機構:縣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5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研究,現將《明溪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明溪縣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明溪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征地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工作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3〕29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土地征收工作;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全縣土地征收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所在區域的區片綜合地價結合地類調整系數計算補償。
第五條 全縣以行政村為單位劃分為三個征地區片,具體劃分地類及補償標準詳見附件1。
縣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區片綜合地價前,按照耕地年產值倍數計發征地補償費用的,仍按照原計算辦法執行。
第六條 區片綜合地價中,需明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所占比例的,按照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確定。
第七條 青苗補償費照實際予以合理補償。
(一)征收耕地的,青苗按區片耕地年產值的1倍補償;
(二)果樹和其他經濟林補償費,果樹未產果的,按工本費的2倍補償;已產果的,根據果樹的生長周期和樹勢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補償,具體詳見附件2;
(三)開荒地種植農作物的按區片耕地年產值1倍補償;
(四)用材林補償費,幼林按造林工本費的2倍補償,中齡林按成熟林畝材積產值的40%補償,成熟林按其畝材積產值的30%補償,具體詳見附件3。
區片耕地年產值按照區片分類分為:一級征地區片2068元/畝;二級征地區片1450元/畝;三級征地區片1430元/畝。
第八條 成片種植的各類樹種(含大田、山地種植的果樹、茶葉、綠化苗木、經濟林等)按面積計算補償(不點株數)。
第九條 人工營建的養殖設施按其重置價并結合成新補償;養殖生產的水面和灘涂,苗種按工本費的60%補償;原屬耕地的,青苗按區片耕地年產值的1倍補償。
第十條 零星果樹和人工種植的各類樹種(指村旁、宅旁、河溪旁、路旁種植)分三類按株(大、中、小)計算補償標準,由各項目征收具體實施單位綜合考慮果樹、樹種的市場價、成本等因素,提出具體補償意見,與本管理辦法未明確的其他補償事項并入項目補償方案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研究審定。
第十一條 撥用國有農、林、牧、果、茶、漁場的土地,按屬地原則,參照所在地鄉(鎮)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計算補償費用。
第十二條 征收林地的權屬面積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確認;林木種類、樹齡(幼林、中齡林、成熟林)的劃分和成林畝材積的確認,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估小組,現場進行設計評估確認。
第十三條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房屋的,應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遷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并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系數確定房屋補償,具體詳見附件4、附件5。
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條件的,主要采取貨幣或者實物方式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征收建設用地涉及依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其它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屬于農民自留地的,應當將法定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第十六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附著物所有權人,青苗補償費支付給青苗實際投入人。
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征地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
被征地農民拒絕領取的,縣自然資源局應當書面通知或者張貼公告告知領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第十八條 推行和諧征地,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嚴格依法履行“告知、確認、聽證”和“兩公告一登記”等法定征地程序,充分聽取被征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和建議,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征地公告發布后,凡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附屬物、構筑物和青苗、林木等作物和經濟作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征地行為,非法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征地補償安置的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依法推進征地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明溪縣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明溪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管理辦法(試行)》(明政〔2017〕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明溪縣區片綜合地價征地補償標準
2.明溪縣果園和其它經濟林地補償標準
3.明溪縣各類樹種補償標準
4.明溪縣房屋(民宅)補償標準
5.明溪縣房屋(民宅)征遷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附件1
明溪縣區片綜合地價征地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地類 |
征地補償標準 |
一級區片: 雪峰鎮城東村,城西村;城關鄉坪埠村、大富村、王橋村、上坊村。 二級區片: 雪峰農場,瀚仙鎮石珩村、大焦村、王陂村、巖里村、小眉溪村。 三級區片: 除一級、二級范圍外的全縣其它行政村范圍。 |
|||
調整 系數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耕地、溝渠、田坎 |
1 |
51700 |
36250 |
35750 |
|
果園、經濟林地、非經濟林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設施農用地、人工牧草地、養殖水面及灘涂、城鎮村及工礦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利設施用地、天然牧草地 |
0.45 |
23265 |
16312.5 |
16087.5 |
|
未利用地 |
0.10 |
5170 |
3625 |
3575 |
備注:
1.耕地:包括水田(含原為水田,后改為魚塘、菜地的水田)和旱地。
2.園地:指種植以采集果、葉、根莖等為主的集約經營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3.林地:包括喬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4.建設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
5.未利用地:指除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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