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SM04100-1100-2023-00011
- 備注/文號:明政〔2023〕8號
- 發布機構:縣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0
為有效遏制我縣森林火災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我縣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區有關內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我縣森林防火期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煉山造林、燒防火線、勘察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需經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二、森林防火區
1.常年禁火區: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油庫、炸藥庫、重要軍事設施和革命紀念地為常年禁火區。
2.森林防火區:距離林地林緣30米以內(含30米)為森林防火區。
明溪縣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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