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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SM04101-3500-2022-00020
    • 備注/文號:明政辦〔2022〕27號
    •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24
    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明溪縣水電站退出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來源: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22-09-09 09:06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明溪縣水電站退出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明溪縣水電站退出工作實施方案

      為加快推進我縣水電站清理整治工作,妥善處理整治過程中各種突出矛盾和利益關系,按照水利部等7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21〕39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水電站清理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21〕38號)、市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推進全市水電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水〔2022〕24號)等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從生態整體性和流域系統性出發,統籌生態保護、綠色發展與民生改善,以打造安全、綠色、民生、和諧水電站為主要內容,通過退出老舊等部分電站的方式,引導農村水電站往“社會得生態、河流得健康、百姓得實惠、電站得效益”四位一體方向發展,實現結構轉型升級。

      二、目標任務

      一是《明溪縣清理整治核查評估報告》中核定評估為退出類電站(3座);二是裝機容量在100千瓦(含)以下的電站(裝機容量以審批和備案為準)以及其他無法整改應退出的電站;三是在2022年12月底前依法依規退出的電站。(詳見附件2)

      三、工作步驟

      本方案實施期間為2022年7月至12月底。為確保清理整治任務完成,根據退出電站目標任務要求,成立明溪縣水電站退出工作領導小組(詳見附件1)及組建退出電站機關指導組和鄉鎮指導組,制定各階段工作任務和退出電站補償標準等,有力推進工作開展。

      (一)宣傳動員階段(7月1日-8月31日)。水電站清理整治退出任務時間緊、任務重。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做到親自部署、親自過問、親自協調、親自督辦,落實好行業監管職責和屬地管理責任。通過動員會議、微信公眾號、宣傳單、宣傳欄等方式,加大退出電站政策的宣傳力度,進一步梳理任務清單、明確時間節點,倒排工期,抓好抓細抓實電站退出工作。

      (二)協議簽約階段(8月1日-9月30日)。根據責任分工,鄉鎮指導組要集中時間、集中人員,完成對退出電站協議簽訂,確保在2022年11月底前落實電站發電設備設施、發電廠房等拆除、安全退出及生態修復等工作。

      (三)設施設備拆除階段(10月1日-11月30日)。一是由相關鄉鎮指導組在與水電站簽訂電站退出協議之后,配合機關指導組先行對退出電站拆除前發電設施進行確認;二是退出電站業主應按規定時間申請注銷取水許可證、企業營業執照、聯網賬戶及辦理有關證明材料,并聯系當地供電部門拆除相應上網輸電線路。同時按要求及時封堵取水口,拆除攔河壩、壓力管道、水輪發電機組、發電廠房等發電設施設備。若所在地人民政府認為發電廠房、攔河壩、引水渠道等具有其他用途的,報縣鄉指導組審定同意后,電站業主應將其產權移交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

      (四)補償資金兌現階段(8月1日-12月31)。到2022年12月31日,應退而未退出的電站,不予補償,依法依規注銷取水許可證、企業營業執照、聯網賬戶等,并對拒不退出電站依法依規予以拆除。核查評估列入整改類電站無法按 “一站一策”規定時間整改到位的必須退出電站,補償標準參照執行。

       電站退出補償標準

      (1)停運(或水毀)的水電站(納入《明溪縣清理整治核查評估報告》的電站),補償標準為1000元每千瓦;(因各種原因已征用或補償的水電站不再重復補償,若當時補償達不到現有標準的,補足到現有標準。)

      (2)運行水電站補償標準為2000元每千瓦;

      (3)退出獎勵條件和標準:在協議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自行拆除的水電站,驗收合格的按10000元每座予以獎勵;

      (4)其它自愿退出水電站補償標準參照執行。多渠道籌措資金。根據《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研究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有關工作的紀要》(會議紀要〔2022〕61號),重點流域生態補償資金和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優先用于支持小水電站清理退出。除爭取省市補償資金外,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予以撥付。

      (五)電站生態修復階段。一是由設計單位編制電站生態修復方案,并由電站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按照電站生態修復方案,開展電站拆除工作和生態修復事宜;二是退出水電站未按協議約定時間自行拆除的,由電站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執法部門依法依規實施攔河壩拆除,封堵取水口,消除對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響;通過修建生態泄放設施、復綠等,減輕其對流量下泄、河流阻隔、水土流失等造成不利影響。

      (六)全面驗收銷號階段。嚴格按照水利部等7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21〕397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水電站清理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21〕38號)要求,由縣水利局會同縣發改局、工信局、財政局、明溪生態環境局、供電公司、水電站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等部門,對退出電站設施的處置進行實地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報告), 真正做到驗收一座、銷號一座。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一是成立明溪縣水電站退出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主要領導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縣政府分管水利、生態環保領導擔任副組長,各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和各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為成員。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設在縣水利局,主要負責水電站退出工作的指導、監督,適時召開聯席協調會,收集退出小水電的補助資金、電站拆除、生態修復、各部門履職等相關進度問題。二是組建退出電站機關指導組和鄉鎮指導組。(1)機關指導組。由縣發改局、工信局、財政局、水利局、明溪生態環境局、明溪供電公司各一名干部組成退出電站機關指導組。機關指導組主要負責督促、指導水電站退出工作,如電站發電設施拆除、注銷電站企業營業執照、取水許可證、聯網賬戶等。對仍有灌溉功能作用的攔河壩、引水渠道按照水利設施相關規定交由鄉鎮進行管理維護,同時對拒不退出的電站依法依規予以拆除。(2)鄉鎮指導組。由各退出電站所在鄉鎮分管領導、掛包村領導、水利工作站業務人員、村主干等組成退出電站鄉鎮指導組。鄉鎮指導組主要負責協調退出電站的合同協議簽訂、督促電站發電設施設備拆除、資金補償、安全退出、生態修復等工作。

      (二)加強協調推進。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工作時間節點安排,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加強協調聯動, 強化指導監督審核,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我縣退出電站在2022年12月底前有序退出。

      縣發改局:負責電價管理相關工作,負責核查水電站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手續及本部門相關業務,并督促指導整改。

      縣工信局:負責協調和督促電網企業暫緩結算電費、辦理水電站解網及本部門相關業務。

      縣財政局:統籌安排水電站清理整治退出工作經費和補償經費。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核查水電站用地手續,是否涉及生態紅線及本部門相關業務,并督促指導整改。

      縣水利局:負責核查水電站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情況, 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審批及本部門相關業務。

      縣林業局: 負責核查水電站林地手續,是否屬于生態紅線及本部門相關業務, 并督促指導整改。

      明溪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水電站生態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負責核查水電站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及本部門相關業務,并督促指導整改。

      縣供電公司:對列入退出類水電站,電網企業按縣有關部門審定的退出電站清單和時限,實施接網解列,不再與其結算電費。

      縣國資中心:負責做好國有電站退出工作。

      各鄉人民政府: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宣傳工作,與電站業主簽訂退出補償協議,落實拆遷工作,確保水電站按要求序時退出。

      其他各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能職責業務工作,確保水電站整改退出到位。縣水電站退出領導小組辦公室從2022年8月1日開始每半月通報一次各鄉鎮退出電站進展情況。

      (三)強力依法整治。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法治思維, 按照《福建省水資源條例》《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依規推進水電站退出工作;要合理統籌考慮水電站清理整治涉及的各方利益,保障相關方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穩定。縣紀委監委將依紀依規加大對公職人員人為干涉退出電站行為的查處,堅持做到露頭就打、從嚴處理、并予以曝光,形成震懾。

      (四)強化追責問責。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把握小水電生態環境問題排查整改“窗口期”,對涉及水電站的資產、股權,不得轉讓、拍賣。將水電站退出工作納入縣黨政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河長制工作內容和考核體系,完善全過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督促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對退出難度大、問題突出的要掛牌督辦;對存在敷衍塞責、弄虛作假、謊報瞞報和未按期完成退出任務的相關人員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對被國家、省級和媒體發現、通報、曝光的情況,將根據問題發生時間、影響范圍等具體情況開展履職盡責調查和責任追究。  

      附件:1.明溪縣水電站退出工作領導小組

      2.明溪縣退出水電站任務表

      3.明溪縣水電站退出補償協議


    附件1

    明溪縣水電站退出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陳華偉 縣政府縣長

      副組長:王德禮 縣政府副縣長

           童 良 縣政府副縣長

      成  員:溫水木 縣政府辦主任

            溫裕強 縣發展改革局局長

           陳孟亮 縣工信局局長

           王遠明 縣司法局局長

           張揚偉 縣財政局局長

           羅  艷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局長

           湯炳龍 縣自然資源局局長

           張  翊 縣水利局局長

           李  毅 縣林業局局長

           黃云明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葛厚明 縣信訪局局長

           余  舜 三明市明溪生態環境局局長

           謝文忠 縣國資中心常務副主任

           梁垂超 國網供電明溪分公司總經理

           田其懋 城關鄉鄉長

           李東維 瀚仙鎮鎮長

           黃  緯 胡坊鎮鎮長

           張  媛 沙溪鄉鄉長

           涂曉彬 夏陽鄉鄉長

           李一帆 蓋洋鎮鎮長

           原建發 夏坊鄉鄉長

           曹連祥 楓溪鄉鄉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設在縣水利局,縣水利局總工程師陳勤新同志任辦公室主任,縣發改局、工信局、財政局、水利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三明市明溪生態環境局、國網供電明溪分公司等單位分管領導為辦公室成員。成員如有變動,由接任者自行替補,不再另行發文。


    附件2

    明溪縣退出水電站任務表

    序號

    鄉鎮

    合計

    (座)

    核查評估退出電站(座)

    裝機容量100

    千瓦及以下 電站(座)

    備注

    1

    城關鄉

           

    2

    蓋洋鎮

     

    1

    3

     

    3

    夏坊鄉

     

    1

    1

     

    4

    楓溪鄉

     

    1

    1

     

    5

    沙溪鄉

       

    1

     

    6

    夏陽鄉

       

    1

     

    7

    瀚仙鎮

       

    2

     

    8

    胡坊鎮

       

    1

     
     

    合計

    13

    3

    10

     
               


    附件3

    明溪縣水電站退出補償協議

    甲方:電站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

    乙方:電站業主

      根據《福建省水電站清理整治行動方案》(閩政辦 2021〕38號)、《三明市水電站清理整治行動方案》(明政辦〔2021〕52號)和《明溪縣水電站退出工作實施方案》的有關文件精神,甲、乙雙方就     水電站退出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同意將位于    鄉(鎮)     水電站(裝機    )退出運營發電。

      二、補償標準為     元每千瓦,合計   萬元。

      三、乙方同意在2022年    日前注銷水電站工商營業執照和取水許可證,并解除上網協議,水電站與電網解列,拆除電站攔河壩、引水管道、水輪機組等設施(有灌溉等其他作用的水渠、堤河壩引水管道等,業主應將其產權移交給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并依法繳納實際產生的水資源費

      四、甲方應在乙方完成電站退出任務后十五日內向小水電退出工作組申請退出驗收,由縣水利局會同縣發改局、工信局、財政局、三明市明溪生態環境局、供電公司、水電站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等部門,對退出電站設施的處置進行實地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

      五、甲方必須協助乙方根據《明溪縣水電站退出工作實施方案》退出電站補償辦法及標準等有關條款,持驗收意見書向縣財政局申請相應的補償費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有效收款發票后十五日內支付補償費用。

    六、乙方在電站退出拆除設備設施過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所有安全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水利、財政備案一份。

    乙方開戶銀行:     戶名:     賬號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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