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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SM04101-0200-2025-00014
    • 備注/文號:明政規〔2025〕5號
    •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9
    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明溪縣節地生態安葬獎補辦法的通知
    來源: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25-05-29 16:38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省、市屬駐明有關單位:

      現將《明溪縣節地生態安葬獎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明溪縣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明溪縣節地生態安葬獎補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引導群眾轉變喪葬觀念,推行節地生態安葬,促進我縣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地生態安葬,是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為價值導向,鼓勵和引導城鄉居民采用骨灰深埋、樹葬、草坪葬、花壇葬、壁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資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

      第三條  我縣轄區內已運營且具備節地生態安葬條件的經營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確定為節地生態安葬定點服務單位(以下簡稱定點服務單位)。

      第四條  縣民政和人社部門應當與定點服務單位簽訂節地生態安葬服務協議。安葬服務協議格式和內容由縣民政和人社部門統一制定。

      第五條  節地生態安葬獎補的對象范圍為具有本縣戶籍,逝世后實行火葬,并在本縣轄區內經營性公墓(陵園)或城市公益性公墓進行節地生態安葬的逝者近親屬或生前意愿的受托人。

      第六條  節地生態安葬的獎補標準:

      1.將逝者全部骨灰使用可降解骨灰袋(盒)直接埋入土中,不設硬質墓穴和墓碑,骨灰采用深埋、樹葬、花壇葬、草坪葬等方式為其安葬的,經申請符合條件的對逝者近親屬或生前意愿的受托人給予一次性獎補2000元/例。

      (1)深埋處理:由定點服務單位將骨灰深埋(深度≥1.2米),對開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留標識。

      (2)樹葬:采用可降解容器將骨灰埋入樹下(深度≥0.5米),占地面積≤0.5平方米,以樹為碑,不設硬質墓穴、不留墳頭。

      (3)草坪葬:采用可降解容器將骨灰安置于草坪下(深度≥0.5米),占地面積≤0.5平方米,草坪保持完整美觀,不設硬質墓穴和墓碑。

      (4)花壇葬:采用可降解容器將骨灰安置于花壇中(深度≥0.5米),占地面積≤0.5平方米,與花卉綠植融合,花壇保持良好景觀效果,不設硬質墓穴,不單獨設置明顯墳頭和墓碑。

      2.將逝者骨灰采用壁葬方式為其安葬的,經申請符合條件的對逝者近親屬或生前意愿的受托人給予一次性獎補1000元/例。

      壁葬:在定點服務單位修建的生態環保壁葬設施內安葬骨灰。將骨灰盒嵌入墻壁,以小型壁龕形式安置,統一規劃布局。

      第七條  申請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逝者近親屬或生前意愿的受托人)在逝者骨灰完成節地生態安葬后60日內,向定點服務單位提出獎補申請,填寫《明溪縣節地生態安葬獎補申請表》(見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和有效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

      2.逝者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逝者火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定點服務單位提供的骨灰深埋、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節地生態葬式葬法現場圖片資料。

      因特殊情況,申請人無法及時提供逝者身份證、戶口簿、火化證明的,實行告知承諾制,定點服務單位提供《申請節地生態安葬獎補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見附件2),申請人負責承諾,由定點服務單位向相關部門核實。    

      (二)審核。受理申請的定點服務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條件的,由定點服務單位負責人在《明溪縣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審批表》上簽注審核意見,并復印留存相關證件資料后報送縣民政和人社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告知原因。

      (三)審批。縣民政和人社局應當對定點服務單位上報的節地生態安葬申請審核資料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條件的,由縣民政和人社局分管負責人在《明溪縣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審批表》上簽注審批意見。

      (四)發放。縣民政和人社部門審批后及時報縣財政局核撥。縣財政局應當根據縣民政和人社局審批后提供的材料及時撥付獎補資金。 

      第八條  縣民政和人社部門負責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政策的制定完善、組織實施、材料審批和業務監督;縣財政部門負責經費保障管理;定點服務單位負責服務提供、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節地生態安葬獎補資金由縣財政承擔,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縣民政和人社部門應當根據當年節地生態安葬獎補資金需求情況,向縣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資金需求。

      第十條  獎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縣民政和人社、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獎補資金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資金安全、規范使用。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出具虛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證明,不得將骨灰分成多份安葬,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擠占、挪用、騙取、套取獎補資金。定點服務單位在逝者親屬領取獎補資金后,不得實施變樣留墳、立碑、骨灰再裝入棺等違反獎補政策的行為。

      第十二條  對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任何單位及個人,由縣民政和人社、財政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追還獎補資金,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縣民政和人社部門、定點服務單位應建立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檔案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管理。定點服務單位負責將相關資料整理歸檔。檔案資料應按照一人一檔、統一編號的要求分年度進行歸檔,歸檔的資料應當真實完整、圖文清晰。檔案一式兩份,原件由定點服務單位留存,復印件交縣級民政和人社部門存檔。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宣傳渠道,廣泛宣傳節地生態安葬的重要意義、獎補政策和先進典型,提高群眾對節地生態安葬的知曉率和認同感,引導群眾樹立文明節儉、生態環保的殯葬新風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負責解釋。在執行過程中,遇上級政策調整可根據我縣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

      附件:1.明溪縣節地生態安葬獎補申請表

      2.申請節地生態安葬獎補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文字解讀:關于《明溪縣節地生態安葬獎補辦法》政策解讀

    圖解:關于《明溪縣節地生態安葬獎補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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