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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SM04101-0200-2022-00026
    • 備注/文號:明政辦規(guī)〔2022〕12號
    • 發(fā)布機構:縣政府辦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10
    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明溪縣土地整治項目獎勵辦法(修訂)的通知
    來源:明溪縣人民政府 時間:2022-11-25 16:48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明溪縣土地整治項目獎勵辦法(修訂)》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明溪縣土地整治項目獎勵辦法(修訂)

      為建立健全我縣補充耕地激勵機制,推進土地整治項目實施,落實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和糧食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補充耕地工作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閩政辦〔2010〕231號)、《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管理方式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國土資規(guī)〔2017〕13號)、《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補充耕地項目建設與管理的通知》(閩自然資發(fā)〔2018〕60號)、《三明市自然資源局 三明市農業(yè)農村局關于加強和改進耕地保護工作的通知》(明自然資發(fā)〔2020〕8號)、《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監(jiān)督工作的通知》(明政辦〔2022〕19號),參照周邊縣市做法,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項目內容

      土地整治項目包括:土地開發(fā)、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fā)是指對未利用地(荒草地、裸土地、灘涂地等)通過工程措施加以開發(fā)整治,使其成為可利用的耕地。土地整理(即高標準農田建設)是指對原有的耕地、基本農田通過工程措施,配套路溝渠等設施,完善耕作條件,提高地力等級。土地復墾是指對原有低效利用的建設用地及災毀耕地等進行整治,使其成為可利用的耕地。

      二、獎懲措施

      (一)根據《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監(jiān)督工作的通知》(明政辦〔2022〕19號)要求,舊村復墾項目指標交易資金分配比例繼續(xù)按《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明溪縣舊村復墾新增耕地掛鉤指標交易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5號)第七條執(zhí)行;非舊村復墾項目產生的新增耕地,鄉(xiāng)鎮(zhèn)工作經費補助標準調整為水田5萬元/畝,旱地2.5萬元/畝;超額完成年度任務的,超額部分按水田1.5萬元/畝,旱地1萬元/畝進行追加補助;未完成年度任務的,相應降低補助標準,按水田4萬元/畝,旱地2萬元/畝進行補助。新增耕地后期管護經費按新增水田每年1200元/畝,旱地每年800元/畝進行補助,持續(xù)補助五年。

      (二)增減掛鉤舊村復墾項目新增耕地為水田的,省自然資源廳獎勵10%部分,全額返還給所在鄉(xiāng)(鎮(zhèn))。因驗收不合格被核減掛鉤指標,則相應扣減所在鄉(xiāng)(鎮(zhèn))的掛鉤指標。

      (三)舊村復墾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按照《福建省國土資源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修訂福建省舊村復墾新增耕地掛鉤指標交易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自然資發(fā)〔2022〕1號)執(zhí)行。項目資金撥付按《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明溪縣舊村復墾新增耕地掛鉤指標交易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5號)執(zhí)行。

      (四)待項目驗收合格后,縣自然資源局向縣財政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縣財政局審核后,將獎勵資金撥付縣自然資源局,由自然資源局撥給所在鄉(xiāng)(鎮(zhèn))。

      (五)根據《福建省國土資源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修訂福建省舊村復墾新增耕地掛鉤指標交易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自然資發(fā)〔2022〕1號)精神,指標交易總金額的2%撥付縣自然資源局作為工作經費。根據《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監(jiān)督工作的通知》(明政辦〔2022〕19號)要求,開發(fā)項目新增耕地產生的收益參照閩自然資發(fā)〔2022〕1號文件精神,按指標交易總金額的2%作為縣自然資源局的工作經費,由縣財政局按年度撥付。縣農業(yè)農村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作經費參照上述執(zhí)行。

      三、成本收取

      為強化我縣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轉用管控,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責任,提升全縣對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認識,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入園(指明溪經濟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倉儲建設項目,不再另行收取補充耕地成本;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除明溪縣財政投入資金占30%以上的建設項目以外,應將補充耕地成本計入供地成本,由項目業(yè)主自行承擔實際補充耕地成本。根據《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通知》(閩國土資綜〔2014〕370號)和《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fā)<福建省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自然資發(fā)〔2019〕178號)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標準:由項目業(yè)主自行承擔實際補充耕地成本,補充耕地成本標注如下:按6-8等每畝35萬元、9-10等每畝30萬元、11-15等每畝20萬元收取,由縣自然資源局在辦理土地農轉用報批前或項目供地時向項目業(yè)主收取,資金繳入縣財政。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作為項目業(yè)主承擔補充耕地成本的,可由所在鄉(xiāng)(鎮(zhèn))承擔。

      四、職責分工

      縣人民政府對全縣土地整治工作進行統(tǒng)籌、部署、協調;項目業(yè)主負責項目申請、組織、管理、拆遷補償安置及項目實施等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項目立項、設計批復、變更、資金報賬、技術指導、項目稽查監(jiān)管、項目驗收、決算批復、業(yè)務培訓等;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收繳、撥補、監(jiān)管等;審計部門負責資金監(jiān)督、審計;農業(yè)部門參與項目設計、變更、簽證、驗收及后續(xù)耕種指導、督促、檢查等;林業(yè)部門負責對土地整治項目涉及的林木砍伐進行審批、負責出具非林地證明、對自然資源部門立項的非林地土地整治項目予以支持。

      五、其他事項

      (一)對于土地整治項目中涉及自然資源部門與林業(yè)部門地類交叉部分,按以下界定:自然資源部門地類為林地,林業(yè)部門地類為非林地,由縣林業(yè)部門出具非林地證明;自然資源部門地類為非林地,根據相關非林地證明材料出具非林地證明,經縣林業(yè)部門核實后上報省林業(yè)局批準,將資源檔案變更為非林地后方可實施項目,并按自然資源部門地類立項,涉及非林地林木砍伐,應按福建省林業(yè)局規(guī)定實行備案制(珍貴樹種、名木古樹除外)后方可組織項目實施。項目實施后自然資源、林業(yè)分別按本部門地類統(tǒng)計口徑進行登記。

      (二)本《通知》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此前有關文件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執(zhí)行中如遇上級有關政策重大調整的,所涉及條款視情況及時調整。原《明溪縣土地整治項目獎勵辦法(試行)》(明政辦〔2021〕17號)予以廢止。

      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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