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SM04100-0200-2023-00001
- 備注/文號:明政規〔2023〕1號
- 發布機構:縣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3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1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在下列地點及周邊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國家機關、重要軍事設施、山林、草原、高層建筑和娛樂場所內部等重點防火區;
(七)明溪縣工業集中區規劃紅線內。
二、上述禁止燃放區域場所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于1月18日前明確具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場所清單,各鄉(鎮)人民政府應于1月20日前召集本轄區禁止燃放區域或場所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研究確定禁止燃放區域分界線,在分界處設立警示牌,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做到家喻戶曉,督促廣大群眾自覺遵守本通告及有關規定。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得在禁區燃放煙花爆竹,并有權勸阻和向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舉報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各有關職能部門將按照各自職責,受理舉報并組織查處。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治安處罰。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造成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2日。
明溪縣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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