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SM04100-0200-2022-00009
- 備注/文號:明政規〔2022〕2號
- 發布機構:縣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16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單位: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閩政文〔2022〕3號)、《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的通知》(閩委編辦〔2022〕5號)、《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明政規〔2022〕1號)精神,縣政府決定將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后實行縣一級集中執法的部分行政執法事項賦予鄉鎮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義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為推動工作落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縣政府賦予鄉鎮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執法事項(第一批)共170項,涉及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林業、水利、住建、應急、消防等領域基層管理需要且能夠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由縣有關部門與相關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賦權事項承接確認書。其中涉及生態環境局的7個事項已由市政府賦權,由各鄉(鎮)與市生態環境局簽訂賦權事項承接確認書,并接受市生態環境局業務指導和監督。賦權事項自確認書簽訂之日起執行。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做好下放權限的承接工作,切實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確保賦權工作順利銜接、有序運行。賦權確認后,各鄉(鎮)人民政府在所屬轄區范圍內行使賦予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實施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等執法行為。縣有關部門在賦權鄉鎮轄區范圍內不再行使已經賦予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事項,但仍承擔監管責任,必須提供執法指導,主動對接,密切配合,定期組織開展基層行政執法業務培訓;縣各有關部門要以適當方式向各鄉(鎮)下派執法人員,參與支持和指導鄉鎮執法,確保下放的權力接得住、管得好。
三、縣委編辦要統籌研究全縣鄉鎮綜合執法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配備工作,指導加強鄉鎮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推動縣級執法力量向基層傾斜。縣司法局要指導縣有關部門賦權確認工作,強化鄉鎮執法資格管理,落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與持證上崗制度,推動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同時,縣委編辦要會同司法局適時對鄉鎮賦權承接和運行情況進行跟蹤,并定期組織評估。
附件:明溪縣人民政府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第一批)
明溪縣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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