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問答】丨涉僑政策法規

日期:2024-10-28 10:50 來源:《僑務工作研究》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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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以人為本、為僑服務”是中國僑務工作的宗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想僑胞之所想,急僑胞之所急,解僑胞之所難,助僑胞之所愿,將廣大僑胞的福祉安危和事業發展放在心上,積極拓展為僑服務各項工作。

  為方便僑胞了解中國涉僑法律法規、為僑服務平臺和各項服務舉措,國務院僑辦編寫了《為僑服務手冊》。現將其中“涉僑政策法規”部分內容摘編如下,供參閱。

  01 ▏僑務法律法規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保護海外僑胞和歸僑僑眷在國內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權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先后制定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全國各省(區、市)也先后出臺相應實施辦法。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堅持依法開展僑務工作,不斷提高依法護僑水平。

  02 ▏身份確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外籍華人是指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后裔、中國公民的外國籍后裔。華僑與外籍華人的區別是華僑具有中國國籍,外籍華人有外國國籍,但不具有中國國籍。

  對華僑身份的具體界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03 ▏出境入境

  華僑持中國護照和外國居留許可出入中國國境。華僑回國后申請換發或者補發護照的,由本人向暫住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外籍華人持外國護照和中國主管機關簽發的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入出中國國境。中國其他入境許可證明還包括居留證、永久居留證等。

  (1)來華簽證

  外籍華人來華,一般在入境前應當向中國駐所在國使館、領館按照事由申請辦理相應類別的簽證。其中,探親類(Q1、Q2字)簽證主要適用于外籍華人。Q1字簽證發給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居留的人員;Q2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不超過180天)探親的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的親屬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親屬。

  口岸簽證:一般情況下,外籍華人應當在入境前辦妥來華簽證。因以下情形無法在入境前辦妥簽證的: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緊急入境,應邀入境從事緊急商務、工程搶修或者具有其他緊急入境需要并持有主管部門同意在口岸申辦簽證的證明材料的,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口岸簽證。個人申請口岸簽證,由本人抵達口岸時向口岸簽證機關提出申請。

  簽證延期:外籍華人憑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在境內停留,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終止,或者因其他正當事由需要在簽證停留期限屆滿后繼續停留且無需變更簽證種類的,可以申請延長停留期限。申請簽證延期,需要按規定向停留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外籍華人持多次簽證的也可選擇出境后再次入境,重新計算停留期。

  換發簽證:外籍華人入境后按照規定可以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或者因使用新護照、持團體簽證入境后由于客觀原因需要分團停留,可以換發簽證。換發簽證向停留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2)居留證件

  外籍華人在中國境內停留超過180天的,可以申請辦理居留證件。居留證共有五類,分別是工作類、學習類、記者類、團聚類、私人事務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90日,最長為5年;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180日,最長為5年。辦理居留證件,應當由本人向擬居留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也可以由親屬、有關單位或者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團聚類居留證件的簽發對象主要是外籍華人。對已滿60周歲和外籍華人、華僑在中國寄養的未滿18周歲子女等外籍華人,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一次性簽發居留期不超過3年的居留證件;對其他外籍華人可以一次性簽發居留期不超過2年的居留證件,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以延期。

  (3)永久居留證

  永久居留證俗稱“綠卡”,外籍華人憑借本人的外國護照和中國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按照現行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條件主要分為以下五類:

  一是投資類。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對投資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金符合額度要求。

  二是任職類。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于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任職單位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是特殊人才類。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中國特別需要的。

  四是婚姻家庭類。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五是投靠類。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并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外籍華人申請永久居留資格,可以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轄市公安分、縣局提出,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核后,由公安部審批。

  (4)在北京、上海實施的特殊出入境政策

  2015年7月1日,公安部實施支持上海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12項出入境政策。2016年3月1日,公安部實施支持北京創新發展的20項出入境政策,其中,10項出入境政策在北京市全市行政區域內實施,與支持上海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出入境政策措施基本相同;10項出入境政策在北京市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實施,包括兩項專門針對在中關村創業外籍華人的出入境政策,具體為:一是在中關村創業的外籍華人(不受60周歲年齡限制)可憑工作許可和雇主擔保函件直接申請5年有效的工作類居留許可,也可憑創業計劃直接申請5年有效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加注“創業”);二是外籍華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在中關村企業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累計不少于6個月,可以直接申請永久居留。

  04 ▏回國(來華)定居

  華僑回國定居是華僑按規定辦理回國落戶手續,取得或恢復國內戶籍;外籍華人可以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華僑回國定居,以及外籍華人在中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1)華僑回國定居

  華僑申請回國內定居,可以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符合條件的,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華僑本人憑《華僑回國定居證》在擬定居地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領取居民身份證。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應當提交回國定居申請表、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出入境記錄、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及復印件、符合規定的照片、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國外居留證明和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擬定居地為原戶籍注銷地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已在國內連續居住一定時間;有穩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擬定居地為非原戶籍注銷地的,除符合以上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擬定居地當地的有關規定。

  (2)外籍華人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

  外籍華人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一)中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中國的;(三)有其他正當理由的。經批準取得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加入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國公安部負責審批。

  05 ▏涉僑事務辦理

  (1)社會保險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華僑華人,可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聘雇華僑的用人單位,以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等證明材料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華僑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在國內靈活就業的華僑,可持本人有效護照等,按照個體身份人員參保辦法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華僑的社會保障號碼根據華僑所持有效中國護照的號碼進行編制。

  外籍華人在中國境內就業,首先應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證件、工作類居留證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用人單位招用外籍華人的,應當自辦理就業證件之日起30日內為外籍華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外籍華人社會保障號碼根據其所持外國護照號碼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號碼進行編制。外籍華人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前離境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就業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也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華僑、外籍華人在中國境外享受按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應當至少每年向負責支付其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由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生存證明,或者由住在國有關機構公證、認證并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生存證明。

  (2)接受教育

  在義務教育階段,涉僑教育政策針對的主體為華僑子女(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適齡子女),華僑子女的身份既包括華僑也涵蓋外籍華人。高中及高等教育階段,涉僑教育政策針對的主體僅限定為華僑學生。

  ①義務教育。華僑子女在其國內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就讀,視同當地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依法享受免繳學費和雜費的權利。國內監護人的選擇,原則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順序確定。

  河北、遼寧、山東、內蒙古、浙江、廣東、廣西、重慶、四川等省區市政府僑務部門聯合教育部門出臺政策,規定外籍華人子女在本省區市接受義務教育可以參照華僑子女就讀政策執行。

  ②高中教育。華僑學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國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政策。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根據華僑學生所持中國護照建立學籍。被高中階段學校錄取的華僑學生繳納學費的收費標準與當地學生一致。

  ③高等教育。華僑學生可以參加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考試(簡稱“聯招”考試)。華僑學生的考試報名資格是:取得外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且近四年(截至報名時間結束)之內有在國外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記錄(一年中實際在國外居住滿9個月按一年計算),同時須持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取得在外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公證書或認證書(中文或英文)以及中國護照。“聯招”考試時間一般為每年的3月1日至30日,6月底開始錄取工作,具體報考情況可以登錄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網站(www.ecogd.edu.cn)進行查詢。

  對已錄取到國內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華僑本科生、專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執行與國內學生相同的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設立華僑學生獎(助)學金,專項用于獎勵、資助到國內普通高校學習的全日制華僑本科生、專科生、研究生。

  (3)慈善捐贈

  按照華僑、外籍華人意愿,可以在中國境內開展慈善活動,包括以捐贈財產、提供服務等形式,開展扶貧濟困、救助自然災害、支持教育和文化事業發展等公益活動。

  華僑、外籍華人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受贈人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并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

  華僑、外籍華人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還參與對華僑、外籍華人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工作,保障其捐贈財產的合法權益。

  稅收優惠:華僑、外籍華人投資企業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華僑、外籍華人個人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華僑、外籍華人從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于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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