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購房但未入住小區是否能不繳納物業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這里“ 未接受”包含了房屋空置的情形。依此法律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空置房業主不得以未入住小區為由拒繳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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