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的委托申請有哪些要求?

日期:2024-09-29 15:05 來源:明溪縣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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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不動產登記的委托申請分為兩種情形,即受托人代為申請和監護人代為申請。依據《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的規定:“受托人代為申請的,即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1、自然人處分不動產的,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未經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登記時,與代理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簽訂授權委托書;

  2、境外申請人處分不動產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或者認證;

  3、代理人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代為處分不動產的,全部代理人應當共同代為申請,但另有授權的除外。

  監護人代為申請的,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監護關系證明及監護人的身份證明,以及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材料。處分被監護人不動產申請登記的,還應當出具為被監護人利益而處分不動產的書面保證。

  監護關系證明材料可以是戶口簿、監護關系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或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的,有關監護關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監護的法律文書、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的公證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被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自然人處分不動產的,可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未經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登記時,與代理人共同到登記機構現場簽訂授權委托書;境外申請人處分不動產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公證、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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