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怎樣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的規(guī)定及《福建省土地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序號10的裁量標準,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處每平方米100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罰款。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的規(guī)定及《福建省土地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序號10的裁量標準,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處每平方米100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罰款。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國家部委
省級政府
省內地市
三明縣區(qū)
新聞媒體
國家部委
省級政府
省內地市
三明縣區(qū)
新聞媒體
網站標識碼: 3504210001
閩公網安備號:
35042102000101
閩ICP備11002485號
地址:明溪縣雪峰鎮(zhèn)民主路459號 郵政編碼:365200 電話:0598-2813749(僅受理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
主辦:明溪縣人民政府承辦: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為確保最佳瀏覽效果,建議您使用以下瀏覽器版本:IE瀏覽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瀏覽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瀏覽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內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