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怎樣處理?

日期:2024-09-29 15:33 來源:明溪縣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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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的規(guī)定及《福建省土地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序號10的裁量標準,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處每平方米100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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