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答:依據《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1、申請人未按照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求進一步補充材料的;
2、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托書與申請人不一致的;
3、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符合不動產單元設定條件的;
4、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權屬來源材料或者登記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請登記的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相沖突的;
6、不動產存在權屬爭議的,但申請異議登記除外;
7、未依法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關稅費的;
8、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9、不動產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處分該不動產申請登記的;
10、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當事人處分該不動產申請登記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