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日期:2024-09-29 15:07 來源:明溪縣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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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依據《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1、申請人未按照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求進一步補充材料的;

  2、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托書與申請人不一致的;

  3、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符合不動產單元設定條件的;

  4、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權屬來源材料或者登記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請登記的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相沖突的;

  6、不動產存在權屬爭議的,但申請異議登記除外;

  7、未依法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關稅費的;

  8、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9、不動產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處分該不動產申請登記的;

  10、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當事人處分該不動產申請登記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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